民间借贷和催收的不规范问题,随着山东“刺杀辱母者”案的发酵,再次暴露公众视野中。
而日前,国内最大的社交型民间借贷平台借贷宝却酝酿了新的动作,试图让民间借贷纠纷通过司法等更透明的路径得以解决。
借贷宝日前发布公告称,其已经于2016年年底彻底终止人人催众包业务,并将上线一个以调解、仲裁、诉讼相结合的贷后法律服务平台;该平台将“选取并接入数百家律师事务所,整合全国律师资源,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以标准化的法律途径解决用户之间的债务纠纷”。 笔者认为,借贷宝在贷后管理环节采取了“以诉代催”模式升级,将在极大程度上对平台债权纠纷解决的规范性带来提升;而有关部门近年来对社会信用机制建立的决心,也正在让失信人面临更大的社会压力,这也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纠纷解决成本,并给违约人形成威慑作用。
“以法代催”的逻辑
笔者认为,借贷宝之所以选择大力发展“以法代催”,或许与当前民间借贷纠纷背后的催收成本过高有关。
一份数据显示,截至去年底的中国民间借贷规模已突破5万亿。但交易隐蔽、法律地位不确定、监管难以触达等问题,让民间借贷的纠纷体量和与之相关的高利贷、恶意跑路、暴力催收等现象如影随形。
但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不少债权人对法律应用认知存在空白,往往不善于运用司法手段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债权人在不懂法的情况下若在法律框架外进行私下催收,也容易对债务人的正当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借贷宝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平台在这一环节显然具有积极意义。
值得一提的是,当前借贷宝的客户端内的人人催的入口已经下线。
事实上,此前借贷宝引入的人人催也运作具有较强的规范性,“过去一年里,我们接收到用户委单数万件,期间零星收到暴力催收的投诉(含手机“轰死你”、短信轰炸等)不足100件,后经认真核查,投诉案例基本都是债权人自行催收行为,并非由借贷宝人人催或委托催收公司发生。”借贷宝方面表示。
但此次借贷宝之所以选择终止与人人催的“众包”合作模式,其原因在于不少逾期债权人假借“人人催”名义进行不规范催收,而这对于去中心化思路的借贷宝来说,显然是难于管理的。
“不断有恶意人士收集网络上的一些有关暴力催收的视频,利用公众对催收的刻版印象,通过剪辑、拼接的手段,试图构陷借贷宝存在大量暴力催收问题。这也是我们决定全面终止人人催业务的原因之一。”借贷宝有关人士表示。
而如今,以法代催来服务平台债权纠纷,既能让债权维权过程进一步阳光化、法治化,也能让债务纠纷在法律手段内得到更规范、更具效率的解决;同样也是对“法治中国”理念的极大体现。
事实上,借贷宝有关负责人的表态也佐证了这一预期。“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用户的合法权益需要得到同等保护,法律手段始终是妥善解决债权债务纠纷最行之有效的方式,借贷宝的思路是以诉代催,多元调解。”
从借贷宝的公告能够发现,借贷宝一方面将引入更先进的人脸识别技术,通过远现视频技术来解决用户的在线法律调解问题;而目前该产品已经进入处于内侧的前夕。
事实上,通过司法援助手段调解平台债权纠纷,也能够为债权人的司法维权最大程度的降低成本。这是因为,我国民事诉讼环节有许多要求需要第三方来解决,比如设定了需要委托律师、需要在被诉人所在地法院进行上诉等条件;而在贷后法律服务平台上线后,诸多时间、空间以及认知上的局限性或将被得到解决。
列入“失信人”具有威慑力
和传统社会理解的司法路径解决债务纠纷低效不同,实际上当前的司法途径已经具有高效、强制性等诸多特质。
一方面,遭遇逾期的债权人不用担心可能产生的诉讼成本,因为包括误工费、诉讼费等司法费用通常由败诉方承担;另一方面在借贷宝法律服务平台上线后,也能对相关的司法成本带来平抑效果。
更重要的是,随着近年来国家推动法治化及社会信用体制建设;司法判决结果对恶意欠债的债务人也能构成有力度的威慑作用。
根据现有机制,在司法判决债务人偿还后,债务人继续欠款不还下,将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并被列入“失信人名单”。而这份名单也是国家有关部门当前有力打击的范围。 去年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宣布,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并发布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下称备忘录)
据介绍,备忘录将目前各类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与其他部门就失信被执行人的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措施进行了汇总、梳理和明确,进一步拓展和丰富了对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领域和惩戒措施,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局面,从而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而据笔者了解,备忘录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诸多民商事等行为进行限制,例如对失信被执行人行业准入、担任重要职务、高消费及其他消费行为采取限制措施。一旦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失信人购买不动产,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乘坐飞机、高铁都受到一定影响。
国家机器的有力掣肘下,恶意欠债人的日常生活将处处受限,而这显然也能够对平台债务纠纷形成有效的“司法催收”效果。 中国首席商业资讯门户;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商业网各频道、栏目资讯。 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XXX(非中国商业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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