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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宝案件迎来首批判决,法院对线下返利说NO

2017-2-22 11:20 来自: 互联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在互联网金融飞速发展的今天,个人之间通过网贷平台发生直接借贷关系变得越来越普遍,但也有人突破平台和相关法律限制,以线下返利等方式,变相高利放贷。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首批借贷宝平台提交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其中就有此类情形。

被告曹某某为一职校学生,通过借贷微信群与出借人叶某取得联系。2016年3月,曹某某向叶某借款10000元,双方通过微信约定了7天的借款期限和3500元的高额利息。双方还约定,由曹某某先付了利息之后,再通过借贷宝发布借款邀约,出借人叶某以“秒单”的方式将10000元本金通过借贷宝平台借给曹某某。

然而,借款到期后,曹某某并未足额还本付息,经过借贷宝平台多次催收,至今仍未还款。出借人叶某隐瞒线下收取高额利息的事实,将平台上的10000元债权委托给借贷宝平台,对曹某某进行诉讼。

借贷宝平台接受债权人委托诉至法院的首批案件中,对于借款人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清偿的,法院普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判决债务人偿还本金、利息及逾期利息(罚息)。然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借贷双方通过微信达成协议后,首先履行的是高额“返利”,然后被告再通过借贷宝发出借款邀约,而后线下告知出借人以秒单的形式“秒单”,以实现借款本金的划转,待借款人逾期后借此将相关款项纳入借贷宝平台的贷后催收及法律服务。这些事实说明,出借人、借款人实际履行的是在线下达成的借贷合意,借贷宝平台在整个过程中仅仅是本金的支付通道。

法院审理认为,借款人通过借贷宝平台以外的其他途径以“返利”“押金”“好处费”等名义向出借人支付高额利息,或者绕过借贷宝平台的还款规则通过其他方式向出借人还款,出借人明知年利率24%的法律规定,仍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高息利润。至此,出借人应诚实披露和保证借贷宝线上债权的合法性、唯一性,并为其不诚信的行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贷宝平台协议中约定的利息及履行方式与线下约定存在差异,应以在先的线下约定为真实意思表示;平台受让债权范围及其举证能力均局限于线上部分,法院对涉案的线上、线下行为一并裁量超出人人行受让债权的目的、范围和举证能力;存在线下还款的债权真实性、合法性存在瑕疵。

最终,法院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考量,作出了驳回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并建议出借人的债权由其自行主张,而非委托给借贷宝平台进行诉讼。

据悉,为方便债权人分散自诉维护自身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借贷宝平台已紧急上线变更管辖法院的补充协议、撤诉及自诉功能。借贷宝平台也将在出借人回购债权,撤销诉讼委托后,全额退还出借人预交的诉讼费用。

借贷宝方面提醒,高息借贷存在巨大风险,通常愿意高利率借入的人通常逾期风险较大,平台部分用户被逾期率较高的核心原因正是存在线下收返利和押金等变相高利率借出行为。而且,此等变相高利率一旦提请诉讼,超额部分就不受法律保护。因此,用户在坚持不熟不借的前提下,应坚持合理利率借贷,杜绝在平台正常交易之外私下进行线下返利或线下押金等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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