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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张天任建议:加快制定《个人破产法》

2021-3-8 11:50 收藏 分享 邀请

3月1日起,深圳正式允许个人申请破产,个人破产制度的破冰,为解决“一次创业失败、终身背债”的难题提供了思路。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浙江省长兴县煤山镇新川村党委书记张天任建议,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破产法》,让陷入严重财务困境的个人,可以通过个人破产程序,依法回归正常的社会生产和生活,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近两年,随着创新创业蓬勃发展,个人破产制度再次引起广泛关注,深圳、浙江等地开展了立法和司法探索,取得了显著成效。

张天任表示,制定《个人破产法》,有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完善我国的破产法律体系,维护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

目前,不断完善的法律社会信用制度,也为《个人破产法》实施提供了基础条件。

制定《个人破产法》时机已熟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的市场主体,既包括公司企业,也有个体经营者。企业运营不善,可以通过《企业破产法》实现破产重整,但受到连带责任的企业家,会背负这巨大的财务压力,无法再次进行创新创业。

所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都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张天任认为,制定《个人破产法》,旨在通过破产程序,使债务人可以重新进入市场,重建信用,消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创新创业的活力。

张天任表示,《个人破产法》还保护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共同权益。由于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经常会出现债务人“跑路”、下落不明的情形,债权人的权益也因此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个人破产制度实施后,因为有破产管理人的存在,债权人对债务的追索会更高效;债务人破产后,基本生活能够得到保障,缓解了社会矛盾,体现了人文关怀。

近两年,深圳、浙江温州等地都开展了针对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司法探索,为国家层面制定《个人破产保护法》进行了有益探索,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为《个人破产法》制定实施提供了基础保障。

据了解我国正在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构建信用信息一体化平台,完善诚信建设长效机制,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体系,建立完善失信惩戒制度,目前已经初步形成“守信获益,失信受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格局。“恶意逃债”所付出成本和代价越来越高,这让个人破产制度的执行得到有效保障。

《个人破产法》制定的四大要点

针对《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张天任建议:

一、在指导思想上,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为根本遵循和立法指南,立足中国实际情况,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特色,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最大限度解除创业者的后顾之忧,激发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鼓励创业,宽容失败,让创业创新成为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助推器。

二、在法律定位上,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同时,注重公平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目标。

三、在法律框架上,《个人破产法》的框架应包括,个人破产的基本概念、定义原则,申请的条件,债务人财产、债权申报、信用体系的鉴定,明确受理部门的职责,调解程序和流程及时间节点,破产清算,重整计划制定和批准,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执行部门、监督部门的法律责任,追责和惩罚等。

四、在立法的重点上,学习借鉴市场经济发展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破产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厘清市场主体应承担风险的责任,既能让诚实守信的债务人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又对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加以预防和惩治,引导企业和社会公众增强对信用价值的认识,推动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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