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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常龙:跨越法庭和书斋的雄辩者

2021-7-9 15:31 收藏 分享 邀请

曾经,鲁迅先生说:“我们自古以来,就有埋头苦干的人,有拼命硬干的人,有为民请命的人,有舍身求法的人……这就是中国的脊梁!”

在当下中国法学界,就有这么一个人,他专注法学理论研究,精于刑事辩护实践,为维护当事人权益而奋起抗辩,为维护法律尊严而据理力争,更为推进中国法治默默贡献着自己的力量,这种对理想永不放弃、对信念锲而不舍的精神,正是当下中国法律人的精神写照。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胡常龙

志在法学,砥砺前行

他就是胡常龙律师,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律师协会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主任、国浩律师(济南)事务所高级顾问。

在平时,胡常龙律师性情沉稳、处事理性,一看就是温文尔雅的学者。但在法庭辩护席上,则是唇枪舌剑,慷慨激昂。在胡常龙律师10多年的刑事辩护律师生涯中,曾经辩护过许多大案、要案,例如他曾经辩护过的江苏省原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某某受贿案、山东省商务厅原厅长吕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某某受贿案、青岛日报原总经理王某某受贿案、青岛市原园林环卫局原局长刘某某受贿、滥用职权案等职务犯罪案件,2015年系列证券案之中信证券原党委委员、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上海某基金公司经理蒋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等,均有重大社会影响。经他辩护,多少身陷囹圄的当事人因而获得法律的公正对待,因此,“有事去找胡常龙律师”一直在坊间流传。如今,当一个人不小心身陷囹圄而等待命运最终宣判之时,许多当事人及其家属都会去找胡常龙律师,希望通过他的辩护,脱离牢狱之灾或者从轻处罚。可以说,胡常龙是集“实践经验、学术成果、出众辩才”于一身的律政精英。

胡常龙律师的人生带有传奇色彩。1968年12月5日,胡常龙就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县(现为青岛市即墨区)一个平凡的农民家庭。在学习上,他勤奋刻苦,1987年7月,他以全县文科第一名的成绩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进了大学,他更加努力,且成绩优异,多次荣获奖学金,毕业时被评为中国政法大学优秀毕业生。大学四年的学习,不仅打下了良好的专业基础,还开阔了他的视野,增长他的才干,同时,也让他懂得了斯宾诺莎在《神学政治论》中那句:“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的道理。

1991年胡常龙本科毕业,被分配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在刑一庭、刑二庭工作,担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工作期间,他勤勤恳恳,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及认真负责的态度,主审和参与审理了上百起重大案件,使得每一桩诉讼回响有声、每一起案件圆满结案。正是这段工作经历让胡常龙意识到,作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拥有一颗公平正义之心,要嫉恶如仇、勇于担当,不仅要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还要通过自身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竭尽所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后来,在工作请调报告中,胡常龙自言:“十三年的法官生涯,自我感觉对得起良心、对得起法律,对得起领导和同志们。”

在工作中,对胡常龙来说,学习只有进行时,没有完成时。他先后于1999年7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2004年11月,他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到山东大学,开始在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数年学术积淀后,2009年他正式成为一名执业律师,并且选择了自己熟悉的刑事辩护专业,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学相长,相得益彰。

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著名刑事辩护律师胡常龙

义正辞严,辩才出众

众所周知,刑事案件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非常高,刑事诉讼的程序极其严谨、规范和繁琐。胡常龙律师专业知识扎实,又有法官从业经历,可谓是经验丰富,在律师执业过程中,在尊重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圆满解决了一桩桩棘手的刑事大案,其中不少案件属于无罪辩护案件。其中付出的辛劳和汗水,可能只有其本人才感受真切。

人们常说,万事开头难。不过,胡常龙律师的名字被外界所知晓,正是源于2009年他所辩护的第一起案件,即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刘某某受贿案。在当时,该案可是轰动了整个中国司法界。当事人刘某某是青岛司法界的“明日之星”,年仅38岁就当上青岛中级法院副院长、职级副厅级。经过胡常龙律师精准有效的辩护,主要的辩护意见均被采纳,起诉书指控的受贿数额被减少近一半,一个重大立功情节也被法院所认可和采纳,案件取得了理想的效果。该起案件的成功辩护,让人们看到了胡常龙律师良好的专业素养、勤勉的敬业精神和对公平正义坚持不懈地追求。

第二起案件是青岛海关侦查终结移送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童某某等三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经过阅卷、会见嫌疑人等辩护工作,胡常龙律师认为,起诉意见书认定童某某等三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检察官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辩护人仍然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后青岛海关主动从检察院撤回案件,随后撤销了对童某某三人的追诉。第三起案件是威海海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邱某某等走私普通货物案,辩护过程中,胡常龙律师认为海关指控邱某某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明显证据不足,要求威海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经多次沟通交流,该意见后来被威海市人民检察院采纳,依法对邱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第四起案件,胡常龙律师辩护的济南某大学副教授韩某某贪污案,经与办案检察官沟通,济南市某区检察机关拟作出罪轻不起诉,但胡常龙律师考虑到罪轻不起诉仍然可能对当事人的职业生涯产生不良影响,坚持该案应当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经过与检察机关沟通,检察机关最终采纳了他的意见,依法作出证据不足不起诉,最大限度的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引人关注的是第五起案件,济南法院审理的郑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该案一审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二审郑某的父亲委托胡常龙律师为其辩护。胡常龙律师精研证据和法律,提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回某区法院重审。某区法院主审法官仍然认为被告人构成犯罪,由于被告人涉案的数额在30多万元,且被告人没有任何减轻处罚情节,一旦认定只能在十年以上裁量刑罚。胡常龙律师经过与法官多次沟通,法官最终接受了辩护人的意见,决定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定刑以下核准减刑,后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由于最高人民法院严格控制案件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在法定刑以下减刑的情形,所以实践中这种案件极少。胡常龙律师的不懈努力为被告人早日恢复自由提供了有效帮助。同样引人关注的是,胡常龙律师还为2015年系列证券案之一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原主任刘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提供辩护,同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不动声色的岁月流转中,胡常龙亲力亲为,利用自己专业的刑事法学理论、娴熟的刑事辩护技术和辩护艺术,为社会的公平正义贡献着律师力量,为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体现律师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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