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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简例介】 王先生2017年购买了一份重疾附加一年期意外险,但在2019年王先生由于经济原因无法再继续缴纳保费,保单中止。2021年王先生经济好转,保单中止两年内想恢复保单效力,若王先生想办理复效手续,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条件在办理复效时需要补齐所欠保费和利息。考虑过后,王先生同意继续复效,但在补充健康告知时,由于王先生在2020年体检时发现自己有高血压2级和高血糖,经保险公司核保决定不予以续保,且只能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案例分析】 根据《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王先生由于经济原因不能如期支付保费,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合同中止。保险合同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王先生在行使复效权利时,由于本人身体健康状况未与保险人达成一致协议,保险人依据合同约定退还保单的现金价值。 【风险提示】 1.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需评估长期缴费的经济能力,并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交纳的义务。 2.投保人自保险人催缴保费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或约定期限的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保险效力中止。 3.自合同中止两年内可以办理复效,满两年投保人未提出办理复效的,保险合同将终止,终止的保单只能退还投保人合同约定的现金价值。 4.在办理复效时,投保人需如实告知复效时的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会进行核保,符合续保条件的方可继续缴费。不符合续保条件的,保险人会做出拒保、加费、责任免除等决定。 (沈由捷/文) 中国首席商业资讯门户;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商业网各频道、栏目资讯。 免责声明:凡未注明来自本站的稿件和图片作品,系转载自其它网站,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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