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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实施“双告知”

2017-1-17 22:05 原作者: 俞愚 来自: 中国商业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摘要: 中国商业网(俞愚):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62号),《意见》明确: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 ...

中国商业网(俞愚) 2015年10月13日,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意见》明确: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工商部门要根据省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告知申请人需要申请审批的经营项目和相应审批部门,并由申请人书面承诺在取得审批前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工商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明确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审批的,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上发布,相关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查询,根据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简称“双告知”。2016年4月22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对于“双告知”工作还明确了已认领登记注册信息的相关审批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结果反馈至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办公厅“两个意见”精神,浙江省政府公布了工商登记后置审批目录211项,已于2016年1月11日实施并进行动态管理。8月8日,又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调整为200项。全省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目前已落实向办理注册登记的企业(包括个体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告知需要审批的许可事项和相应的审批部门,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署《承诺书》,同时以电子邮件、公文交换等方式定期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抄告相关审批部门。但除杭州、金华、诸暨等少数地方外,全省还没有实现以信息化手段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

为尽早在全省实现以信息化手段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告知同级相关审批部门,在总结诸暨市试点经验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浙江省工商局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开发了“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模块,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先照后证”企业登记信息“双告知”工作的通知》,将于2016年12月26日开始正式在全省实施。

“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是全省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之一,由浙江省政府办公厅牵头建设、省工商负责日常管理,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实现全省一网一库一平台,纵向打通省市县三个层级,横向覆盖政府各部门及其它国家机关,实现跨区域跨层级跨部门应用,提供全省企业信息查询、“双告知”证照联动、“双随机”联合抽查、部门信息抄告抄送、失信联合惩戒等多项管理功能,可基本满足各级政府部门对企业主体的联动监管、信用监管、审慎监管的现实需求。“双告知”是该平台首个投入实际应用的功能,通过该功能模块将全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的“先照后证”企业登记信息,按审批权限精确推送至对应的审批许可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其他功能模块也将从2017年2月起逐步启用。

通过“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的运转,工商部门在办理企业登记注册后,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企业登记注册信息推送至对应的审批部门(或属地行业主管部门),由相关审批部门(或属地行业主管部门)认领接收,并依法履行审批许可及后续监管工作,及时将审批许可信息反馈至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开。

当天的电视电话会议,明确了由工商部门做好本地区“双告知”的牵头工作,相关工作情况主动向本级政府汇报,加强部门间的协调,为各部门在工作落实中遇到的问题提供咨询和服务。要求各级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确定专门的人员、专门的设备,明确职责,熟悉操作方法,定时上网查看需要本部门审批的企业登记信息,并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认领。

标签:浙江企业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双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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